<事故發生變化時,應立即補充。
12.4.4事故內部調查處理權限:
1公司生產部收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安全委員會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向各部門、工廠報告的安全生產主管領導應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總經理收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等級事故應急預案。
2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部室、工作場所組成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向公司的生產部報告。發生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30萬元的非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政府調查處理。
3發生重傷事故,重傷人數在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和相關安全管理者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傷事故及直接經濟損失100多萬元非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集團公司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政府調查處理。
5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公司按有關規定組成公司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國家、地方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6事故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國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他規定,根據《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明確,事故負責人不放過,相關人員不接受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實)。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公司主管領導、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撤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8公司的事故調查組在對輕傷、重傷事故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后,調查組組長組織編制事故調查報告,經全體調查組成員簽字。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
9事故調查報告書的內容:
a)事故發生部門的概況
b)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狀況
c)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e)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負責人的建議
f)事故的預防和措施。
12.4.5事故處理
???????????????????????????????????????????????????????????????日。
2一般以上的事故,公司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調查處理報告,在10天內作出內部處理決定,在特殊情況下處理決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20天。
3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在10天內形成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按照以下規定向安環科申報
<1)輕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非人身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
(2)重傷以上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
4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月度統計報表及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與形勢分析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12.4.6責任的追究處理。
1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和本制度的4.1種安全生產事故分級定義事故責任,認定相關負責人,根據事故原因不清楚,負責人不處理,整改措施不執行,有關人員不教育的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負責人的責任,還要追究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2責任認定
本公司各廠房發生的所有事故均按GB642-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后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三種。
(1)直接責任:其行為與事故發生直接關系的人或在其責任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責任,對造成的損失和結果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人(完全由個人錯誤引起)。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加害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a.違反作業、冒險作業發生事故的
b.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發生傷亡事故的
c.違反勞動紀律,擅自啟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改變、拆卸、破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發生事故。
(2)間接責任:對事故發生主要作用的人或在其責任范圍內對應分管工作或參加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責任,對造成損失或結果負次要責任的人,在下列情況之一時,相關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
a.違法指揮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b.工作現場監護或監督不到位造成傷亡事故的;
c.未采取工作安全防護措施或制定緊急預案,強制組織工作。
(3)領導責任:指對事故負責的人。如果有以下情況,相關領導應承擔領導責任:
a.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則和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印鑒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b.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者員工未通過考試就職造成傷亡事故的
c.機械設備超過檢查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者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工作環境不安全,沒有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個人失誤引起)
(2)主要責任:對事故發生主要作用的人。
(3)次要責任:對事故發生次要作用的人。
(4)一定責任:對事故發生一定作用的人。
(5)認定有2種以上責任的,有關負責人按相關比例分擔責任。
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損失的大小、傷亡情況,對負責部門(工廠)領導人進行以下處理:
輕傷事故:發生員工輕傷事故,扣除責任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當月工資200元,在一年內發生第二起輕傷事故,按照這個標準加倍評價的1年內發生第三起輕傷事故,扣除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當月工資600元,給予事故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行政警告和通報批評的br/>(2)重傷事故: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扣除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工資20元,給予事故,或者工廠主要領導人工資20元,記錄
(3)死亡事故:發生死亡事故,責任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當月發放基本生活費,扣除廠長當月工資600元,根據事故性質和傷亡情況,給予事故部門(工廠)主要領導人行政記錄大或降級、撤職處分的同時,扣除安環科科長當月工資200元
(4)無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根據事故類型,由各職能管理部門制定責任追究方法
如果事故發生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公司將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按事故性質加倍處罰,追究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生產主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虛假報告或虛假報告事故的
b)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事故發生后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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