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3 Click:863
(三)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安全培訓合格證。不得接受沒有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各參加者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二)發包調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調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公司承擔本項目建設業務。
(三)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檢查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記錄和安全訓練合格證。不得接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限制進入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4)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和鄰近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道資料,建設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建設工程可能影響的鄰近建筑物和建筑物、地下工程的相關資料,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護。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放射性污染源等,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按規定批準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不得通過工程承包合同向施工企業支付。
(6)組織設計施工組織時,應包括安全生產保證措施,調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加者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管理者的配置要求、緊急救援計劃等。
(7)不得向調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機構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確或暗示施工機構在沒有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確或暗示施工機構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和附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8)圍繞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檢查各施工部門、監理部門和設計部門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有效運行和各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實施。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到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9)組織各參加者制定安全事故緊急救援計劃,定期組織訓練。緊急救援計劃應包括緊急救援組織、人員配置、物資準備、緊急程序、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和報告、事故處理后的恢復措施等。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告所在地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核準。
(10)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根據國家、建設部和水利部相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或組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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