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代建制”的引入是為了解決建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專業管理人員和經驗不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將項目建設人與項目使用人分離,最終達到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模式已由“投、建、管、用”多位一體的模式逐漸向“投、建、管、用”職能分離的模式轉化。
一、項目代建定義
我國的法律法規依據國際上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國建設經理制(CM)。CM是業主委托建設經理負責整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款。建筑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以業主的名義開展工作,如果有權自主選擇設計部門和承包商,業主將對建筑經理的所有行為負責。
國內代建制的引入是為了解決建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的專業管理人員和經驗不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將項目建設人員與項目使用人員分離,最終達到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模式由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多個一體模式逐漸轉變為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功能分離的模式。國務院于2004年7月16日發表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善建設實施方式、加快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理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交給使用部門,加快了我國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理制實施。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了規范文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實質上規范了代理制操作。各地以地方行政法規的形式發表了一部分規范代理制。
現在通過試驗主要形成了上海模式、重慶模式、深圳模式綜合各地情況,項目建設企業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1)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市政輔助等工作協調管理
(2)協助完成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規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開工前必要的各項審查手續
(4)協助招標公司組織工程調查、設計、監督、施工、報告、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工程范圍
(3)、項目建設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質量和合同期限的合同、建設計和建設計部門協調、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承擔責任的協調、協調、協調、建設計部門、協調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期限、協調、協調、協調、協調、協調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期限的合同進行、協調、協調、協調、協調、協調、協調、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程施工單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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