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過程監督施工單位監測數據的采集、分析、報送及信息反饋落實工作,及時將有關資料和信息上報監控信息平臺和工程部。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的實施方案報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第七章監測異常的處置第15條當平均速率或最大速率超過監測管理控制值標準后,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相關各方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報第四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加強本監理合同段的監控管理,監控規范施測團隊作業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實現建設目標,防止工程事故發生,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監理監視測量(以下簡稱監理監視)是指土建監理監理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對圍巖、地表、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動態進行的現場巡視和測量。
第三條本方法適用于北京市軌道交通監控測量管理。
第二章監測機構和責任
第四條監督辦公室是監督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督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監督組織機構、人員、資質和儀器設備的審查、檢查、評價等工作,負責施工監督方案的審查,負責施工監督管理工作的計量審查,制定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在施工過程中監督,促進施工單位監督管理人員、監督管理項目和相關措施的執行,必要時監督管理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駐地具體實施監視系統運行,督促參與監視測量檢查的施工單位立即報告施工監視報告(日報、周報、月報),執行施工監視的反饋信息的監視點埋設的實施和質量檢查的全過程監視施工單位監視數據的收集、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的執行,及時向監視信息平臺和工程部報告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三章監測相關人員要求
第六條監督管理工程師為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配備專職監測工程師負責監督合同段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駐地配備一名兼職工程師,負責監監督標準段的監督監督工作。
第四章監測方案管理
第八條監測方案應由第三方監測機構優化設計,施工機構應根據優化方案和土建設點施工監測設計方案制定施工監測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告第三方監測機構審查。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方案向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報告。
第九條監測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點布局、監測頻率、監測時間段、報警值、監測結果分析和信息反饋系統等。
第十條監視所包括的監視項目、測量點配置、監視要求、信息提交和反饋等內容必須滿足《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和《地鐵工程監視測量技術規程》(DB11/490-2007)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測量點的布局、檢查和保護
第十一條與第三方監視機構負責監視施工機構的測量點的埋設實施和質量檢查,確保測量點的埋設數量和質量。
第12條嚴格按照北京地鐵工程監測點檢測、標識和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督促施工單位布置、檢測和保護測量點。
第六章監視資料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監視資料的提交形式、形式和內容嚴格按照《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包括補充附件)的要求。
第14條紙質監視報告書(周報、月報、年報)按監視信息的提交、警報和綜合警報的反應,滿足了《北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了監視資料臺帳。
第七章監測異常處理
第十五條平均速度或最大速度超過監測管理控制值標準后,建設部門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向第四項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報告。
第16條對異常部位施工進行旁站監理,監督實施,評估和總結實施效果,及時向工程部報告后續監控情況。
第17條與第三方監視機構和項目管理中心,審查施工機構提出的停止項目申請。
第八章監視計量支付
第十八條監視所發生的費用按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按工程形象進度計量,與第三方監視機構和業主代表審查,報告項目管理中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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