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2004年7月5日建設部為嚴格規范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制定《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指出,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相關活動的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對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提出具體要求。
2.4.2《建筑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審查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4月8日,建設部為提高建筑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工程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發布了《建筑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2.4.3《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辦法》
2004年12月1日,建設部質量安全和行業發展司發布了《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辦法》。作為建設部的規范文件,主要對建設工程企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包括企業總部和工地)作出了強化規定。文件是為落實建筑安全管理的組織措施制定的。
2.4.4《危險性大工程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日,建設部質量安全和行業發展司發布了《危險性大工程安全專業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作為建設部的規范文件,其內容主要對建設工程企業涉及的危險性大工程提出了單獨制定安全專業工程方案的要求。同時,建筑工程企業應組織專家組論證審查危險性大的工程專業工程方案的具體要求。
2.4.5《關于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
2006年10月16日,建筑部建筑市場管理部門發布了《關于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作為建設部的規范文件,其內容主要是對工程監理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問題提出明確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監理責任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執行。
2.4.6《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南》
2005年10月13日,建設部質量安全和行業發展司發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南》。本領導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飾工程等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使各方主體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控制和減少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2.4.7《關于嚴格執行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
2006年1月25日,建設部質量安全和行業發展司頒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建筑工程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該文件主要解決了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巡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向許可證發放機構匯報,許可證發放機構收到匯報后的許可證管理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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