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吊帶是否存在斷層;
⑥、鋼絲繩是否斷絲或斷股。
發生發生以上問題,應立即檢查或取消舊收據,舊東西送到倉庫,不得隨意扔掉。
(2)采用鋼絲繩兜底吊裝時,鋼絲繩與鋼材、桿件的棱角接觸部位必須使用襯墊(鋼管縱向切割掉1/3留有豁口的鋼管來做襯墊,長度大約300-400mm)保護鋼絲繩,避免鋼絲繩出現斷絲、斷股。
(3)嚴禁強制拉出壓在鋼材部件下的鋼絲繩,鋼絲繩斷裂、股票斷裂、斷裂、鋼絲繩被拉出反彈后傷害員工。
(4)尼龍吊帶原則上禁止鋼板、型鋼、箱型部件等棱角材料的裝卸、吊起。若確需使用尼龍吊帶起重,必須在吊帶與構件材料接觸部分安放襯管加以襯墊保護吊帶。
(5)吊起重構件,翻轉時,應防止對繩索、行駛造成沖擊性危害,對地面造成破壞,翻轉、移位時應采用吊耳,落地時應采用方木、枕木或板墊保護構件和地面。
(6)吊裝重型部件時,應避免因吊點選擇不當而導致重心不穩定而導致部件變形、吊具破裂、鋼絲繩拉伸、損傷門、橋式起重機械設備。
(7)起重吊裝使用的兩根鋼絲繩的長度統一,直徑統一,兩個按鈕的大小統一,兩個鋼板卡的大小承載力統一。避免在裝卸過程中鋼板卡不能同時著力,鋼絲繩、卸扣承載力不同,致使構件、材料從卡具中滑落、側翻和鋼絲繩斷裂、構件墜落的事故發生。
(8)裝卸部件、鋼材前,行駛、龍門吊和電動葫蘆、跑車承載鋼絲繩(掛鉤)必須確保垂直于吊裝部件、鋼材長度、寬度兩個方向的中心位置,以免掛鉤上升后部件、鋼材偏移或偏移到車輛箱板以外發生危險。
(9)生產過程中,嚴禁繩索、吊帶、吊鏈、鉗子等繩索卡在部件上拖動。
(10)使用鉗子(卡)平吊或翻轉吊鋼材、部件時,吊鋼材、部件平穩后才能正常運行,吊高為吊構件底面(部)和地面之間的距離保持在500mm即可。
(11)使用鉗子(卡)翻轉或吊起鋼材、部件時,部件的一端偏重不穩定,作業人員不得站在鋼材、部件以上(重量)穩定。吊起的鋼材、部件在吊起過程中禁止碰撞或擔任其他部件,防止吊起的力脫落或位移,部件傾斜、滑動或墜落傷害員工。
(12)裝載部件時,應根據下寬上窄、下大上小安全穩定的原則裝載,嚴禁將不同規格、型號的部件(h型鋼、管、部件)混入車底部(層),上部裝載部件左右搖晃(裝載基礎穩定),上部裝載部件穩定性、安全性差
(13)拆卸運輸車輛和軌道平板車的部件、鋼材時,必須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內、先輕后重、先難的原則拆卸。
(14)拆卸車輛部件、鋼材時,鋼絲繩、尼龍吊帶、吊鏈、吊鉗(卡)首先進行試驗吊,其試驗吊高度不得超過200mm,吊裝部件、鋼材不得平穩吊裝。
(15)禁止在空中懸掛或著等物品在空中懸掛或落地后,不取鋼絲繩、吊帶、鉗子(卡),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16)因停電或行駛故障吊起的鋼材、部件不能落地時,作業人員按下地板控制開關的緊急停止旋鈕,切斷電源,切斷龍門吊起控制室的總電源,同時設置安全警告。禁止(駕駛)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措施不足的情況下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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