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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市及區縣(高新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及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工作。區縣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加蓋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報電子郵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場主體工程安全信用文件管理制度,規范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處理活動,加強市場主體守法和誠信意識,維持市場秩序,建立有效誠信激勵和不誠實懲戒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稱建筑市場主體為
(2)在市內工作的建筑師、調查設計技術人員、建筑師(項目經理)、監理技術人員等注冊工作人員。
(3)在市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相關機構的負責人和員工。
第三條本方法所謂的不良行為是
(1)發生建筑工程安全責任事故
(2)違反國家、省、市建筑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文件的行為
(3)影響建筑工程安全的行為
(4)妨礙安全監督管理的行為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的類別和表現形式由不良行為認定標準(附件1)決定。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公示和處理等綜合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淄政發[2009]9號文定義的監督范圍,負責管轄區內不良行為的認定、處理、報告。
第五條市和區縣(高新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
第六條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和處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認定、記錄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應采用以下文件認定和記錄:
(1)命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2)不良行為認定書
(3)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八條認定、記錄機構應遵守以下認定、記錄規則:
(1)不良行為認定、記錄文件只記錄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
(2)企業因不良行為被記錄的,對企業和負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應分別記錄
(3)個人因不良行為被記錄,其所屬公司有管理過失的,應對公司追加記錄。
第9條不良行為認定文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簽字,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文件可由其所在單位一起簽字
(2)郵寄送達。注冊收據上注明日期為送達日
(3)公告送達。淄博建筑信息網上發布之日起的第七天為送達日期
(4)留置送達。拒絕簽字的情況下,證人出席,簽字的執法人員在不良行為認定文件中明確記載情況后,將文件留置在現場作為投遞。
(5)采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遞方式。
第十條當事人對不良行為認定有異議時,可在收到不良行為認定文件之日起3日內向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辯,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驗證并回答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者,將不良行為輸入其信用文件系統,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公開,公開時間在6個月以上。公示期滿,將不良行為記入當事人信用文件。
第11條不良行為記錄應使用不良行為記錄文件,根據《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分別記錄企業和相關人員發生不良行為的次數。《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未規定的不良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區縣建筑市場檢查機構每月二十二日應向區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建筑市場違法檢查情況。市建筑市場檢查機構應在每月5日、20日向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違法檢查情況。
區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每月25日前,本月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情況按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電子郵件。郵件地址zbajz@126.com
第13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3個月為統計周期,對同類當事人的不良行為累計次數進行排序,排序結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網上公布,公示期在3個月以上。統計、公示上年度相關當事人的不良行為,公示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章不良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每次記錄一次不良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命令其改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施工企業可以延期資質升級或資質增加,監理企業可以延期資質升級,招標時相應減少施工、監理企業的社會信用,地方施工、監理企業在下年度申請淄建工(監理)申請手續時不予申請。
第15條在統計周期內,累計記錄2次以上不良行為的施工部門、設備拆裝部門視為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報告省建管局重新審視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暫時扣除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的情況嚴重的,依法取消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16條在統計周期內,對累計記錄2次以上不良行為的建筑工程企業3種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暫時扣除資格證書6個月,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行機構撤銷資格證書。
第17條在統計周期內,累計記錄2次以上的建設部門、監理部門、設計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相關部門,與主要負責人約定
(2)對調查部門、設計部門、監理部門及其注冊執行人員暫停接受其執行資格(資格)申請業務,暫停在淄博市場接受業務或執行3個月至12個月。
第十八條因不良行為被公示的建筑市場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訓練,不參加訓練或訓練考試不及格的,其警告公示期相應延長。
第19條不良行為被記錄后,不影響對該行為的糾正、處罰及其他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市區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方法認真履行對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和處理責任,故意承擔責任、拖延、濫用職權、虛假、不正當行為,根據行政過失追究有關機構和個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由淄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說明。
第22條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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