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0 Click:1475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則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社長和監事會
1.董事會/執行董事
由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設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的會長、副會長的發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會長和副會長由會長全體會長的一半選舉發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次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的任期到期了。連續選擇可以連續選擇。
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股東會議,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1)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損失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定方案(br/>(1)的公司的經理方案、解決方案)、(br/>(5)的經理方案、解決方案、解決方案(br/>(5)的經理方案)
2.社長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決定錄用或解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3.監事會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員工代表,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為每期三年,任期滿,可連任。
根據《公司法》第51條的規定,監事會(包括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監督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罷免的建議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委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糾正
(4)提出臨時股東、股東大會(3)委托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時,委托董事、董事會主持人員和主持人員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