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證工廠建筑工程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工程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和接受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部門(以下簡稱施工部門)。
第二章高空作業施工一般要求
第三條施工單位相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應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向相關作業人員說明安全操作規程。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接受安全教育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工程。
第四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的人和其他不適合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對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按工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查手續后,可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工作,上下兩層之間必須設置專用防護棚和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下工作。
第八條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條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高空作業施工現場
第十條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11條應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欄,如圍欄、木板或鐵絲網。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應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報。場地狹窄,行人交往和運輸頻繁的場所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第13條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保持通暢,盡量采用單行線,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承載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在十五公尺以上,特殊情況應在十公尺以上。
第十四條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不妨礙施工區域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通,設置能夠確保安全的橋。
第16條所有材料的保管都要整齊穩定。保管腳手架必須設置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17條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保管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屋內,嚴格保管。瀝青應保管在不受陽光直射或不易熔化的地方。
第四章高空作業腳手架
第十八條木棒應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以楊木、柳木、樺木、果樹、油松等腐爛、折斷、枯節等易折斷木棒為標準,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以4年以上的竹子為基準,不得使用年輕、枯黃、裂紋、蛀牙。
第19條用木棒做腳手架時,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厘米,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厘米。使用竹棒做腳手架時,立桿大橫桿的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點5厘米,小橫桿的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厘米(小頭直徑在6分以上不足9厘米的竹竿,可以用雙桿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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