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類
根據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工業建筑包括單層、多層、高層廠房、倉庫,其中火災風險類別分為A、B、C、丁、E;民用建筑包括單層、多層、高層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層民用建筑分為一、二類。在防火檢查中,主要檢查建筑的高度、層數、火災風險和使用性質,驗證建筑分類(工業建筑包括火災風險分類)是否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檢查內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定義建筑是否為高層建筑的基礎,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大于24m非單層建筑屬于高層建筑。建筑高度檢查時應注意: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屋檐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層的高度。
(3)同一棟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頂時,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建筑高度,取最大值。
(4)對于臺階地板,當位于不同高度地板上的同一建筑物之間有防火墻分隔時,各有符合規范的安全出口,并可沿建筑物兩個長邊設置直通或終端消防車道,各自的建筑高度可分別確定。否則,建筑高度將根據最大的建筑高度確定。
(5)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室、排氣排煙室、樓梯出口室等輔助房屋面積不大于1/建筑高度不計入4點。
(6)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室內高度不大于2.2m自行車庫、儲藏室、開放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物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屋高度不大于1.5m不計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層數
根據建筑的自然層數確定建筑層數。檢查建筑層數時,應注意:
(1)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頂板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的高度不超過2.2m建筑層數不包括自行車庫、儲藏室、開放空間、建筑屋頂突出的局部設備室、樓梯間等。
(2)在有其他功能空間的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中,一層或多層的層高超過3層m按其高度總和將這些層除以3m層數轉換,余數不到1.5m多余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等于1.5m建筑層數按1層計算。
3.火災危險生產
車間的火災風險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和數量確定,主要分為A、B、C、丁、E五類。具體分類見《消防安全技術實踐》第二章第二章。檢查車間火災風險類別時,應注意:
(1)同一工廠或工廠的任何防火分區有不同的火災風險生產時,根據火災風險較大的部分確定工廠或防火分區的生產火災風險類別;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易燃材料的數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風險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例如,雖然機械修理廠或維修車間使用少量汽油等甲溶劑清洗零件,但由于其數量較少,當所有氣體逸出或可燃液體氣化時,工廠任何部分的混合氣體都不會在爆炸極限內。因此,工廠的火災風險仍可以根據E類考慮。
(2)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火災風險較大的生產部分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內的油漆段小于10%,當火災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較大的生產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時,根據火災危險較小的部分確定。
(3)丁、戊類廠房油漆段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段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油漆段占其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超過20%當時,根據火災風險較小的部分確定。例如,在汽車總裝廠中,噴漆段占總裝廠面積的比例不到20%噴漆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動滅火設施保護時,廠房生產火災危險類別仍可按戊類劃分。
4.儲存物品的火災風險
倉庫的火災風險是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可燃物的數量來確定的,主要分為A、B、C、丁、E等五類。具體分類見《消防安全技術實踐》第二章第二章。檢查倉庫火災風險類別時,應注意:
(1)在同一倉庫或倉庫的任何防火分區儲存不同的火災危險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根據最大的火災危險物品確定。例如,如果同一倉庫存放A、B、C三種物品,則倉庫需要按A類倉庫劃分。
(2)雖然丁類和戊類物品本身是不可燃或不可燃的物質,但許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木箱、紙箱、泡沫塑料等。因此,這兩類倉庫不僅要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防火要求應嚴格于丁類和戊類倉庫。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時/4或可燃包裝(如泡沫塑料等)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倉庫火災風險按C類確定。
5.民用建筑類別
民用建筑的類別根據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災風險和撲救難度確定,主要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類。對于住宅建筑,建筑高度為27m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高層住宅建筑為54層m一、二級高層住宅建筑劃分;對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為24m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將性質重要、火災風險大、疏散救援難度大的建筑劃分為高層公共建筑。具體分類見《消防安全技術實踐》第二章第三章。檢查民用建筑類別時,應注意:
(一)宿舍、公寓等非住宅住宅建筑,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要求確定。
(2)建筑高度大于24m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建筑防火檢查中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建筑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層數和建筑高度來確定是多層建筑、高層建筑還是單層建筑。當難以區分建筑物的主要功能,且單層部分與多層或高層部分不使用防火墻時,建筑物應確定為多層或高層建筑。
(3)在實際的建筑防火檢查中,如果規范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類別應根據建筑功能的具體情況通過類比劃分的標準確定。例如,高層醫療建筑,考慮到建筑物內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物內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分為高層建筑。
6.車庫、維修車庫、停車場的類別
根據停車(停車位)的數量和總建筑面積,確定車庫、維修車庫和停車場的類別,主要分為I、Ⅱ、Ⅲ、Ⅳ等四類。具體分類見《消防安全技術實踐》第四章第八章。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文件、建筑平面圖、剖面圖等相關資料,了解消防設計中確定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火災風險等基本數據,然后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建筑層數,測量建筑高度,檢查各層的使用功能和布局,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材料性質和數量,檢查建筑分類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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