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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第八條、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對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群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給予認真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調查事故處理。
第五條企業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領導任命,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負責人是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負責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經理是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全面管理日常安全生產。
2、總結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時實施。
3.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這些制度的實施情況。
4、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有權指示停止生產,并立即向領導報告研究和處理情況。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八條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協助單位領導實施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單位日常安全生產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應當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照顧生產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向領導報告,迅速排除。
第三章,教育與培訓
第十條新員工和實習生必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以及生產單位、團隊、生產崗位)才能進入經營崗位。改變工作類型的工人必須接受安全教育。
第四章、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一條各種設備、儀器不得超負荷、生病運行,應當正確使用、定期維護、定期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舊設備應當有計劃地更新改造。
第十二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設備應具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接地或零保護措施可靠;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危險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保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勞動場所的布局應當合理,保持清潔整潔。有毒有害作業必須采取保護措施。產品、原材料、輸送帶、空白、出口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五章,原材料和燃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原材料和燃料的儲備應當按照不同的品種和質量儲存,并按照生產技術要求按比例使用。原材料應堆放風化4個月以上。
第十六條原材料、燃料的質量(塑性指數、密度、含水量、熱量等)。)符合生產技術要求,按試驗比例混合。
第十七條煤矸石、頁巖應當經過破碎、破碎、攪拌后陳化。陳化時間由原材料的性質、生產品種、產量等因素決定。
第十八條投入生產前,應當對原材料進行化學分析。正常生產時,每年檢查一次,比例和原材料來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檢查。
第十九條煤矸石、頁巖加工后應當達到一定的細度。煤矸石﹤2.0mm,其中:﹥2.0mm但﹤3.0mm,應在5%;﹤0.5mm應達到60%以上。頁巖﹤2.5mm,其中:﹥2.5mm應﹤5%,﹤0.5mm應達到60%以上。正常生產時,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原料的顆粒和比例,當比例和原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檢查。
第二十條。應通過化學檢驗分析原材料和燃料的塑性指數、干燥敏感系數、天然含水量、收縮率、熱量等質量指標。并應根據不同的品種、數量和時間進行檢查。當原材料來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