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28 Click:82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細則。項目部對違反本細則的人員,應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第八條:在非生產時間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機械設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和員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必須由、人員、施工隊、施工隊必須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施工現場必須完善機械設備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機械設備安全責任制,各級設備動力部門負責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各級安全部門負責機械設備的監督檢查。項目部應當對違反本細則的人員給予經濟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條主要施工機械的平面布置圖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必須保證必要的設備維護時間,嚴禁盲目追求施工進度,濫用設備。
機務人員
第五條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包括移動機具(如攪拌機、焊機、焊機、切割機、木工機械、錘等)。操作人員必須健康,不妨礙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特殊培訓,熟悉機械性能,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書,方可操作。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駕駛、起重指揮、掛鉤作業人員、現場機動車駕駛員等)必須按照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和濟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濟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審核。
第七條實習期間,操作人員在操作機械設備前,必須持有實習證書。
第八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非生產時間內自動使用機械設備。
第九條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護部門的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示;強制違法作業的,無論是否造成后果,都應當嚴肅追究責任;操作人員盲目服從違法操作,應當承擔直接操作責任。
第十一條機管和操作人員隊伍應當相對穩定。
第三章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新購改裝的機械設備經設備動力部門鑒定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三條自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并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等文件報主管設備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大修后的重要施工機械,經設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發給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裝應當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由項目部設備主管會同施工、安全、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初步驗收,公司設備材料部、安全部門與政府安全檢查部門合作驗收。混凝土攪拌機等中小型設備,由設備主管組織施工、安全部門和機械操作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大型塔式起重機等技術性能復雜的機械設備,經公司主管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編制拆裝方案。
第十七條各類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措施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進行配置,并保持完整有效。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各種安全防護、監測、指示、儀器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