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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工作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工作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意外險、增強企業防控意外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發布《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筑質量[2003]107日),從九個方面向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詳細規定,建筑工程企業應當為工地工作和管理人員,建筑工程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復蓋工程項目。同時,對保險期限、金額、保險費、保險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和行業自我保險等提出了指導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事故傷害保險范圍
建筑工程企業應為工地工程作業和管理人員提供保障,為工程活動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處理建筑事故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在現場施工時也可以參加建筑事故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建筑事故傷害保險的附加保險要求。
2.建筑事故傷害保險的保險期
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始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結束。延長工期的,應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額。最低保險金額應保障施工傷亡人員獲得有效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
保費應列入建筑安裝工程款。保險費應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分配給員工。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異匯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工地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聯系在一起。對于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以采用下降率,對于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差的企業,可以采用上升率。通過浮動匯率機制,鼓勵保險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考慮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技術流程中各種工種調動頻繁,工人流動性大,保險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分包公司由總承包工程企業統一處理,分包公司合理承擔保險費用。業主直接承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處理。
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事故傷害保險,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發行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相關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張貼在工地上,告訴投保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引導保險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及時全額賠償。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設置專門的電話接受通報,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告,不提出索賠,必須認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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