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21 Click:1078
建設工程應制定以下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危險源辨識與控制制度,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防汛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重大安全措施審批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事故應急與預案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費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制度,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施工機械及起吊作業管理制度,施工供、用電管理制度,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塵、防毒、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安全考核與獎懲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
一、目的
明確建設項目的安全目標,明確安全管理職責,規范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堅持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施全過程、全面的安全管理,確保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規定**新建、續建、擴建、續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
三、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目標
(一)實現人身死亡事件零目標;
(二)杜絕重大人身傷亡;
(三)杜絕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
(四)廠房(基坑)無洪水事故;
(五)杜絕重大火災事件;
(六)杜絕特大交通事件;
(七)杜絕重大環境污染和重大坍塌(坍塌);
(八)不發生社會穩定事件。
四、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公司按照集中管理、專業責任、分級管理、全員參與的原則,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分級管理。公司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集中管理,項目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直接管理項目管理機構和子公司(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是建設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項目的安全管理。
(一)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政策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2.負責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目標,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安全保障制度、監督制度和應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組織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3.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測措施,監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安全檢查。
4.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實施情況。
5.負責組織工程防洪、防臺等自然災害的預防管理。
6.負責組織項目安全考核。
7.負責安全管理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8.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項目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1.法律、法規、政策、政策和集團公司負責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公司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2.負責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總體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安全、監督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確保正常運行。
3.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安全目標。
4.負責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負責業主安全管理的四項責任。
6.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工程安全檢查,落實工程防洪防臺工作。
7.負責組織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管理,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8.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
9.負責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實施。
10.建立健全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獎懲機制,組織參與單位的安全檢查、考核和評價。
11.負責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信息的統計和報告。
12.組織、參與或配合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五、安全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一)嚴格執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1.項目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項目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責任。參與者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參與者負責項目安全管理的行政副職,對項目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參與項目的各方應當設立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崗位。有關管理部門和崗位應當按照誰負責的原則,結合項目建設和部門的實際工作,承擔崗位安全責任。
3.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設計《安全生產責任書》,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設計單位應當承擔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制定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集團公司和公司頒布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也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沖突。建設項目應制定以下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危險源識別控制制度、安全風險調查管理制度、防洪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項目分包管理制度、重大安全措施審批制度、安全技術披露制度、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制度、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施工機械及吊裝作業管理制度、施工供電管理制度、施工區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塵、防毒、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安全考核獎懲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
(三)安全管理機構。
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參與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副主任,建立健全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實施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三級控制。
1.安全生產委員會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
2.業主應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監理單位設安全副總監,配備專職安全監理人員。
4.施工單位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人員。
5.參照集團公司水電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人員配備要求,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
(四)嚴格履行業主安全管理職責。
1.嚴格管理承包商的資格。在招標評標過程中,承包商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招標管理的規定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安全管理狀況和績效應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2.項目開工前,組織對參現場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
3.進入危險生產區作業前,組織施工單位作業人員交底危險生產區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應明確承包商的總體安全目標、雙方的安全職責、主要安全措施、安全管理的考核、獎懲。
(5)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安全例會制度,并定期組織各種安全例會。
1.安全委員會主任每季度組織召開安全委員會或安全委員會擴大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思路,確定安全工作重大事項的解決方案。
2.安全委員會主任或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領導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題會議(月度安全例會),及時總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經驗和問題。
3.主要施工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委員會會議。
(6)項目參與者應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確保項目參與者滿足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1.建設項目應當制定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建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進行監督檢查。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須經過專門機構的安全培訓后持證上崗。
3.參與項目的各方應設立安全培訓機構,配備安全培訓人員,并提供滿足安全教育和培訓需要的設備和場地。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特別是組織新人員進入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管理賬戶,并保留相關原始記錄。
(七)項目參與者應制定項目分包管理制度,有效加強項目分包管理。
1.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項目分包管理制度,明確各單位的職責,嚴格審查分包內容和資質,嚴禁非法分包和分包。
2.嚴禁整體分包或變相分包,主體工程不得非法分包,嚴禁再次分包。
3.項目業主和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項目分包,建立項目分包管理賬戶,定期檢查和動態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分包項目的實施情況,及時撤銷不合格的項目分包團隊。
4.承包商必須將分包商的安全管理納入自己的安全管理體系,嚴禁以包代管、罰代管。
(8)制定建設項目安全技術披露制度,明確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分級組織披露的具體要求(包括安全技術披露組織單位、參與者、披露內容、記錄格式要求等)。項目業主應根據項目施工的特點,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進行安全技術披露。安全技術披露實行分級管理。項目開工前和重大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披露由業主組織,其他安全技術披露由監理和施工單位組織。安全技術披露主要包括:
1.安全文明生產、環境、職業健康的主要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
2.本工程技術方案、施工工藝要求等。
3.本工程安全施工的特點和難度、主要危險源(點)及控制措施、事故應急預案、施工安全及安全設施要求。
4.圖紙、現場記錄等相關技術文件。包括施工現場及相鄰區域的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地下管道數據,以及地質、氣象、水文觀測數據。
5.安全技術交底時,各方主要安全技術負責人必須到場。交底內容必須完整,記錄并簽字。
6.施工單位人員應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主要是安全管理制度、現場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所有交底人員應簽字并保留記錄。
(九)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1.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調查治理登記、備案、監控治理機制,逐步落實隱患調查治理監控責任制。按照分級責任的原則,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和措施。
2.隱患調查應通過定期調查、專項調查、重點調查等方式進行。發現的重大安全風險,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安全監督機構)和上級主管單位。
3.重大安全隱患應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在整改安全隱患的過程中,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整改后必須進行專項驗收。
(十)工程危險源管理
工程危險源管理按照共同識別、分級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
1.參與單位組織危險源識別工作,每月定期報告監理總結,監理單位與業主、施工單位共同識別,對危險源進行分級控制;
2.項目管理單位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1級),定期上傳公司網站危險源管理欄,特別是重大危險源控制計劃報公司審核后實施。